Page 12 - 18-19年度總監月報三月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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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輪基金專欄
(RRFC),當筆者在各地區宣導扶輪基金時 關團體之捐贈,不得將捐贈列入列舉扣除額
遇到很多社友反應了很多問題,諸如我的 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,所屬社也無須列帳。
捐款扶輪社不敢收、要我把捐款直接匯給 其二、扶輪社友捐贈與所屬社,再由所屬社
RI、扶輪社沒辦法開收據(捐款證明)、捐 贈與扶輪基金會,扶輪社友由所屬社開立的
款如何抵稅、我的捐款金額最高可以多少等 捐贈收據。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在綜合所得總
等問題 ; 筆者都一貫強調 : 捐贈扶輪基金在 額20%以內得列舉扣除個人之綜合所得稅。
個人所得百分之二十只要經由國內扶輪社開 若在限額內捐贈,依目前之稅率規定,最高
立收據都可合法抵稅,而且我也提供了財政 可抵減 40%之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部的解釋令,但為了求證更加清楚,我與社
友翁國當 PP.CPA 去拜訪國稅局屏東分局分 二、捐贈『扶輪基金會』的稅務問題探討
局長,於是分局長安排國稅局長官到我們扶 及解析
輪社演講,如去年 11 月邀請財政部南區國 國內社友對捐贈『扶輪基金會』所適用的
稅局陳副局長到屏東東區扶輪社聯合例會演 稅法規範較為陌生,所以常會有違章甚至需
講,這個訊息我傳給 3470 地區 Truck 總監 補稅之狀況,茲列出常見的稅法問題以茲釐
後,他們今年 2/26 嘉義東區扶輪社 CPA 社 清。
長就又邀請他至嘉義地區扶輪社聯合例會演 (一)關於捐贈『扶輪基金會』是否免稅
講,本人也特地參與,共 10 幾社聯合,會 社友若透過扶輪社一年捐贈『扶輪基金
議熱烈相當成功。這些問題終於明朗,於是 會』之金額雖受前段所得稅法之規範,但若
與高雄東北社 IPP CPA 共同提出本文,希望 超過 220 萬元,就有遺產贈與稅法應稅與免
能讓捐贈之社友瞭解,進而更加支持扶輪基 稅之爭點須注意。國內之社友常會誤用遺產
金會。 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。以
為『扶輪基金會』係國內立案之財團法人慈
附件三 善機構,贈與可以不用計入贈與總額,以致
扶輪基金會全球捐獻前十名 有超過贈與免稅額補稅加罰之情形。事實
(2017-2018 年度) 上,因為『扶輪基金會』屬國外的基金會且
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,並
一、關於捐贈扶輪基金會的會計處理 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,因此,我國國民
扶輪社友捐贈扶輪基金會的途徑大抵分 對其捐助,自無上揭法條規定之適用。故社
為兩種,其一、扶輪社友自行捐贈扶輪基金 友若贈與『扶輪基金會』一年之金額超過
會,若屬此種情形,不屬對國內公益慈善機 220 萬者,稅務就需善加規劃,以免有違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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