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 - 2022-23年度總監月報九月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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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    輪    知    識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模範扶輪社章程


                 第 10 章第 5 條 (b) 修正案及其因應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      際扶輪 3522 地區於 2020 年 10 間,由前總監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明 PDG Venture 擔任召集人,組成 2022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法會議提案委員會。由於筆者任職地區法務工作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,對扶輪法規的認知及實務方面的經驗稍有心得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乃不藏拙,提出修改模範扶輪社章程第 10 章第 5 條 (b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建議制定案,獲委員會贊同,乃以 3522 地區為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單位,向國際扶輪提出本提案,甫於 2022 年 4 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法會議中獲得通過。PDG Venture 在 2022 年 6 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之台灣扶輪撰寫「2022 年立法會議記實」一文中,
                 文 / 林昇格 PP Attorney ( 東南社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此諭之「為台灣扶輪史留下一個記錄」,茲將本制
                 地區法治教育推廣委員會主委
                 地區 2022 立法會議提案委員會提案人                    定案之修正條文及通過後因應之道說明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案緣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行 (2019 年版 ) 模範扶輪社章程 ( 以下簡稱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程 ) 第 10 章出席第 5 條規定:「社員可准予免出席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:(a) 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以正當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、條件和情況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。此類准免出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時間不得超過 12 個月。然而,如因為醫療或生產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領養或接受寄養兒童之後而請假,理事會得在原請 1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月之假外另予延長。(b) 成為扶輪社員至少 20 年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,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 85 年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,而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經理事會同意。」。(b) 末段“並經理事會同意”(and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he board has approved) 之規定,解釋上殊有分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釋的分歧:




       52 52  總監月報 No.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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