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2021-22年度總監月報十一月號
P. 45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                二、父母。

                三、兄弟姊妹。
                四、祖父母。

                2.  民法第 967 條
                1) 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

            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                2) 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

            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                3.  民法第 1073 條

                1) 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
            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。但

            夫妻共同收養時,夫妻之
           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

            以上,而他方僅長於被收
            養者十六歲以上,亦得收

            養。
                2)  夫妻之一方收養

            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
            收養者十六歲以上。

                4.  民法第 1077 條
                1)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

            屬間之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
            與婚生子女同。

                5.  民法第 1113-2 條
                1) 稱意定監護者,謂本人與受任人約

            定,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允為擔任
            監護人之契約。

                2 )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;其為
            數人者,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,應共同

            執行職務。








 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監月報 11 月號 454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監月報 11 月號
   40   41   42   43   44   45   46   47   48   49   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