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2021-22年度總監月報十一月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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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2. 民法第 967 條
1) 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
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2) 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
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3. 民法第 1073 條
1) 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
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。但
夫妻共同收養時,夫妻之
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
以上,而他方僅長於被收
養者十六歲以上,亦得收
養。
2) 夫妻之一方收養
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
收養者十六歲以上。
4. 民法第 1077 條
1)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
屬間之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
與婚生子女同。
5. 民法第 1113-2 條
1) 稱意定監護者,謂本人與受任人約
定,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允為擔任
監護人之契約。
2 )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;其為
數人者,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,應共同
執行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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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監月報 11 月號